申請調查或檢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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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資訊組長兼總務主任    


張貼日期: 2020-09-08 12:21:20  點閱:380


(一)事件申請調查、檢舉或申訴受理單位依對象分別如下:

1.一方為本校學生,一方為任一學校之教職員工生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及學生涉性騷擾校外人士事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受理單位為教導處

2.職場性騷擾事件及教職員工涉性騷擾校外人士事件,受理單位為人事單位

 (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或檢舉程序如下:

1.若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任何人知悉本校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亦得向本校提出檢舉。

2.本校校長為行為人時,應向彰化縣政府申請調查或檢舉。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應向該兼任學校申請。

倘申請或檢舉之事件非屬本校管轄權者,由教導處將該事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倘申訴或檢舉加害人為校長時,移請彰化縣政府教育處調查處理。

3.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教導處應作成記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以電話、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者,應於二日內以書面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上述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3)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4)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4.教導處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於收件後必要時得依性平法第29條第2項規定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送交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本校相關單位應配合協助。

5. 教導處於三日內將事件送達性平會,即不再受理同一事件之申請(檢舉)。性平會得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之小組初審決定之。

6. 教導處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性平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7.申請人(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教導處提出申復;其以口頭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8.教導處接獲申復後,學校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應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案確定後三日內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

9.經媒體披露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視為檢舉事件,動依性平法相關規定調查處理,避免事件擴大。

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視同檢舉,由教導處收件後交性平會調查處理。

10.在本校兼任之人員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本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之所屬學校參與調查;於完成調查報告後,應將調查報告  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所屬專任學校、機關、機構或其他兼任學校處理。

11.本校學生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疑似被害人時,本校應配合行為人學校派員參與調查。

12.申請(檢舉)人於事件調查處理期間撤回者,應以書面為之。

(三)工作職場及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程序如下:

 1.本校處理職場及場所性騷擾之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1)職場性騷擾事件及教職員工涉性騷擾校外人士事件,由人事單位受理。

(2)學生涉性騷擾校外人士事件,由教導處受理。

2.本校遭性騷擾之當事人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    人事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以電話、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者,應於二日內以書面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1)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2)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3)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3.申訴人於性平會決定前得以書面撤回申訴,申訴案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行申訴。

4.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本校受理單位並應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不受理決定,並應提本校性平會備查

(1)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 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逾期未以書面補正者

(2)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3)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受害人

(4)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5)對非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者

(6)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不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者

受理電話:04-8590502轉130

電子信箱:eejanetsai@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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